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行為,完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河北省建筑條例》、《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安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在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執法行為。 第四條 安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筑、電氣和機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五條 按照層級監督原則,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安監機構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投訴和舉報,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七條 對建設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辦理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 (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氣象、水文觀測、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 (四)有無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五)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情況。 (六)對監理單位提交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停工整改的報告的處理情況。 第八條 對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證書持有及安全生產條件保持情況,主要包括: 1、工程總承包以及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4、建筑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驗合格證;建筑起重機械在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安裝告知及使用登記情況。 5、安全防護用品的產品合格證、檢驗合格證等保證產品質量的有關證件及采購、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及國家和省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三)工程項目實體安全文明施工情況,主要包括: 1、作業、辦公生活區分開設置情況;宿舍、食堂的衛生條件和防火措施情況;施工機械、電動工具的使用和維護情況。 2、安全防護用品、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規范使用的情況;采用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或特殊結構施工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3、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制定、審批和落實情況及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論證情況。 4、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隱患的登記、公示及監控記錄情況。 5、企業自查、監理檢查以及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監督檢查時下達的各類安全隱患整改、停工通知的落實及回復情況。 6、各項安全措施實施記錄和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第九條 對監理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及落實情況。 (二)審查施工企業的安全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性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三)檢查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以及實體安全防護情況。 (四)審核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辨識、預防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 (五)審查和監督落實施工企業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六)審核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七)按規定組織參與安全檢查和驗收情況。 (八)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九)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事故隱患情況或暫時停工情況;整改結果復查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況。 第十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勘察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供真實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措施的情況。 (二)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提出指導意見的情況;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其他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提供相關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合格證明的情況。 (二)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 (三)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情況。 第三章 監督方式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安監機構應當每年不少于兩次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規范、政策性文件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綜合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可采取督導檢查、執法檢查或與安監、監察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應當依法對已辦理安全生產監督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監督管理。 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 程序性審查是指安監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等管理制度,對工程各方責任主體按照規定程序和內容報送的相關資料的完整有效情況進行審查,并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 現場監督檢查是指安監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通過對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的抽查,核實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十四條 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方法是: (一)聽取工作匯報或情況介紹。 (二)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資質資格證明。 (三)考察、問詢有關人員。 (四)抽查施工現場或勘察現場,檢查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職責情況。 (五)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四章 監督程序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有關資料,辦理安全生產監督備案。 (二)對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進行安全監督交底,各方責任主體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三)對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施工安全行為和現場工程實體防護進行監督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四)工程竣工后,對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安監機構提交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辦理安全生產監督備案后,安監機構應當組織各方責任主體召開安全監督交底會議,參加安全監督交底會議人員由安監機構的相關人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勘察設計單位及其他責任主體(分包單位的安全負責人)的相關人員組成。 安全監督交底的主要內容為: (一)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權利、監督檢查的主要要求、監督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責任主體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履行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及特點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 交底會議后,各方責任主體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應根據工程及主要責任主體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實施。 (一)一般工程項目在基礎施工、主體施工、裝飾裝修施工階段,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不少于一次,檢查中發現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適當增加檢查次數。 (二)對上一年度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從事的工程項目及發生事故的在建工程項目,應列為重點監控項目,適當增加檢(抽)查次數。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安監機構應對工程項目和工程主要責任主體及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安全監督過程必須如實記錄,監督記錄應規范、準確、完整、及時,必要時可附相關圖片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安監機構應按工程項目建立安全監督檔案,安全監督檔案應裝訂整齊,紙張統一采用國際標準A4紙,檔案材料由安監機構統一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工程竣工后兩年。 安全監督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備案資料。 (二)起重機械安裝告知、使用登記資料。 (三)建設工程安全監督交底書。 (四)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承諾書。 (五)安全監督記錄及相關圖片等資料。 (六)安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處理資料、處罰文書復印件及佐證圖文資料和整改復查資料。 (七)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資料。 (八)工程項目相關綜合評定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在檢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對不符合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材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采用復印、錄像、拍照、錄音等方式,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 安監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下達暫時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排除隱患后,向安監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安監機構收到申請后及時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安監機構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派出不少于兩人的監督檢查人員。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干預被檢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動和施工作業秩序。 (二)監督檢查過程中隱瞞事實,作虛假記錄。 (三)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或個人的財物,謀求其他利益。 (四)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監督檢查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投訴、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二)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三)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從業人員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責任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一)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監督檢查人員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但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被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監機構、監督檢查人員下達責令整改后,雖已進行整改但達不到整改要求,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三)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被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未采取相關保護措施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四)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施工,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九條 兩名以上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不能區分主要、次要責任人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